资金管理办法怎么写:附精选通用范文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办理有关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合理运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控、分类指导、分负责”的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控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目标,统一管控资金来源和运用,统一调度资金头寸;
(二)分类指导是指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三)分负责是指在资金营运管理方面,实行逐负责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向公司负责。
第四条 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的资金总体控制管理,负责资金收支、资金保管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根据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明确审批人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资金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建立责任追究制,防止发生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财务POS机业务中公司主卡与POS机使用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五)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六)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能是同一人。
(七)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能是同一人。
(八)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能是同一人。
第二章 资金调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益性向公司负责,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向公司负责,对资金收支有效性和合法性向公司负责。
第九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预编年度现金表,预估资金缺口或赢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审计部审核,公司整体平衡整合后,统一安排年度现金流计划。
第十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实行统一资金调配和集中管理。各部门每月编制资金计划,报送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主要从各部门经营项目分析资金收支计划,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支付。各部门每月5日前上报《资金使用状况表》。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预算坚持“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的原则,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
(一)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如实填写《月度资金计划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月度资金计划分解。财务审计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计划生成《月度资金执行表》,于每月的月底前进行下一月的资金拨付。
(二)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外的资金支付,各部门需实行计划外审批。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审计部进行资金划付。
(三)财务审计部将各部门每月的资金支出计划和计划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来考核资金支出计划的准确性。
1.计划外资金支出超出月度资金计划的5%-10%(含)的,对超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计划外资金支出超出月度资金计划的10%以上,对超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部门的月度绩效考核中酌情扣1-3分。
3.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免除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部应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资金执行表和现金流量表,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反映公司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和结果。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为有效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资金支付需遵循“逐审批、分工明确”的原则。
第十五条 出纳是付款业务的先进执行者,只有相关人员按各自职权签字完成后,方可付款。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各部门根据月度预算和经营计划需要,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审计部提交月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各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2.财务人员依据挂账的应付款项列出付款计划,报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通过的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依次报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审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提交出纳人员。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通过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审核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请款人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审计部会计审核;
(四)财务审计部经理审核;
(五)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审批注意事项
(一)如是合同付款,请款人需在《资金支付审批单》上写明合同名称、编号、内容、合同总额(或预计总额)、已付款数额、现请款金额、请款依据和理由、结算款的结算金额,并附上合同复印件及反映合同执行情况的附件。如是非合同付款,请款人需在《资金支付审批单》写明请款原因、用途、金额及计算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二)部门各项请款,应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如遇特殊紧急合同付款,应以扫描件等方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三)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审批和资料的安全传递,资金支付审批单及附件报送财务审计部,须办理文件的签收手续。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根据XXX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和XXX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私设“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六) 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账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账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账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二条 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账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累计超过XXX元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未超过XXX万元则必须于当周周五12点前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账务处理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递交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审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如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
(二)财务审计部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实相符。现金盘点必须要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账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明原因,报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账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非出纳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经管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人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必须放置在具有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收支,除规定可以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并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账户;
(四)未经上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五)隐瞒各银行账户使用情况;
(六)多头开户。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监管
(一)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二)财务审计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付款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递交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会计核算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人员进行收付结算。
(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三十一条 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二)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三)公款私存;
第三十二条 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审计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二)账外设账;
(三)资金“体外循坏”;
(四)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三十四条 银行对账
(一)每月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后,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即《会计表》),然后由编制人员、出纳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包括的内容: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账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资金流入流出在会计账簿中的记载情况,未达账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账项的本期到账情况等。
(三)分管资金岗位的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银行存款对账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账,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当月形成的未达账项应于次月清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要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上报未达账项报告表。未达账项报告表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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